河南省信息化条例
1. 第一章 总则
1.1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,规范信息化管理,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,本省根据相关法律、行政法规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1.2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,信息化规划与建设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、信息产业发展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、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,均适用本条例。
1.3 信息化建设需遵循统筹规划、资源共享、科学发展、安全可靠的原则,并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。
2.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
2.1 信息化发展规划应从实际出发,预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,确保信息化建设规模、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,与相关规划相衔接。
2.2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,根据上级信息化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,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2.3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,编制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,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。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系统、本部门的信息化专项规划,并备案。
3.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
3.1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,制定和完善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,引导合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。
3.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基础信息库,包括人口、法人单位、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、宏观经济等。
3.3 国家机关应利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,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,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。
3.4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建立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,向本级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信息,并保持更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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